索 引 号  004448240/2026-00034  发布机构  临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6-07-03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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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6-07-03   作者: 点击数:  

2026年6月23日,省国动办印发了《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国动办发〔2026〕3号)(以下简称《基准》),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文件有什么起草依据?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参考了北京市、上海市等地的相关规定。

二、文件如何修订?

我办在到济宁、德州等市调研论证基础上,组织法律顾问专家团队进行论证评估,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26年1月19日,向各处、单位,各市国动办印发了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各处、单位,各市国动办意见建议。4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5月14日,组织召开论证会,并征求法律顾问、部分管理服务对象意见建议。收到淄博、德州等市反馈意见建议共计2条,采纳2条建议。6月17日,省国动办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于2026年6月23日正式印发。

三、文件修订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对行政检查裁量基准的修订。根据《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开展检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原依据《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废止。修订为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的监督检查。

(二)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增补。根据《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不具备法定生产条件从事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违法行为、未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生产防护设备的违法行为、生产销售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违法行为等十种违法情形,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基础裁量阶,并就每个裁量阶,明确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增加:14.不具备法定生产条件从事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活动的;15.未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生产防护设备的;16.生产、销售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17.在申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18.未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即出厂销售的;19.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未履行产品维修责任的;20.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21.未能按要求将新生产地点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提交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和新生产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22.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铭牌或者铭牌内容不完整的;23.未落实产品质量等管理制度的。

四、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如何?

《基准》严格依据省国动办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由起草处、法律顾问、督促指导处(政策法规处)进行了全面审查,没有违反国家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

五、文件的实施时间有哪些规定?

文件施行日期为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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