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34465606/fkb/2022-0000105  发布机构  临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2-07-14
 文  号  临防法〔2022〕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7-14   作者: 点击数:  

各县(开发区)人防工作机构,机关各科室,市人防中心各科室:

      现将《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3月16日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人防办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上级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包括外聘法律顾问和内聘法律顾问。

外聘法律顾问,是指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开、公平、公正遴选外聘的方式,为市人防办提供法律事务服务的1至2名法学专家或律师。

内聘法律顾问,是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符合法律顾问其他任职条件,为市人防办提供法律事务服务的本单位在职在编公务员。

第三条 市人防办设立1至2名法律顾问,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党组研究决定。法律顾问的聘期为1至3年,期满可以续聘,外聘法律顾问(如系律师包括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连聘连任不得超过6年。

第四条 法律顾问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事务服务,促进聘任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推动法律正确实施。

第五条 市人防办综合科作为承担单位法律事务工作职责的科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管理监督工作,具体包括协助党建工作科做好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负责法律顾问的任务指派、执业管理、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基本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是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拥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或者是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影响力和法学专业高级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或者是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两年以上,理论知识扎实、工作经验丰富的在职在编公务员;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行,未受过刑事处罚、治安行政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五)了解人民防空工作;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七)办党组研究同意其担任法律顾问;

(八)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具备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七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不受市人防办所属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服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得违规记录、存储、复制、泄露市人防办工作秘密以及未公开的内部工作文件、程序等信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信息,不得以讲学、接受媒体访谈、新媒体发布文字信息或音视频等方式披露尚未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解聘时接受脱密期管理;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市人防办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其他有损于政府机关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人防部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法律事务;如与市人防办交办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五)妥善保管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获取的证据材料和其他重要法律文件,法律事务办理结束后及时返还,不得交予任何第三人,未经市人防办同意不得复制、翻印。

(六)服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

(一)邀请法学专家,或者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择优选择一家律师事务所及该所推荐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候选人,报办党组批准。

(二)通过市人防办门户网站公示候选人信息。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与法律顾问候选人办理聘任手续,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约定工作范围、权利义务、聘用期限、报酬、违约责任等内容,通过门户网站正式公告法律顾问名单。


章   执业管理

第十条 法律顾问受聘任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以下法律事务:

(一)为本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活动、重大项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行政行为等)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权限内党内法规草案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审查、修改和清理工作;

(三)对涉及全局的问题提供合法性、可行性分析论证;

(四)参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司法调查、仲裁、调解、诉讼、法规清理、依法行政考核等法律事务;

(五)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务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六)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

(七)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

(八)负责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对本单位法律文书和签订的合同、协议进行法制审核;

(九)参与单位法治政府建设、普法宣传教育、法制培训等工作;

(十)承办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根据单位委托或指派办理单位相关法律事务,由市人防办综合科负责具体事务的统筹安排。

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科室,应当向市人防办综合科提出申请,经报分管办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市人防办综合科指派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应当按时完成任务并将办理结果向市人防办综合科反馈。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应当由其本人签名确认;如法律顾问系律师,还应当加盖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对于不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一般咨询事务,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按照随时联络、随时答复的原则处理;对于复杂法律事务,原则上应在8个小时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于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问题,应在市人防办要求的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提供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单位召开党组会议、党政联席办公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作出有关决策或者处理有关事务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可以安排法律顾问参加或者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对外进行执业活动,应当出示委托单位出具的公函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开展执业活动,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妥善保管有关材料,并将有关材料编制成册、立卷归档,向市人防办综合科备案。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按照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接受服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接受服务部门不配合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市人防办综合科报告。经市人防办综合科同意,法律顾问可以暂停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 接受服务的部门存在故意隐瞒、歪曲重要事实,或者提出严重不合理要求等情形,可能给执业活动造成较大风险的,法律顾问有权停止法律服务,同时向市人防办综合科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应当每年向市人防办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就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等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

第二十条 市人防办综合科应当对法律顾问每次提供的法律服务质效进行跟踪评价,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价结果作为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同时,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工作实绩、服务效果等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将其作为法律顾问报酬、续聘、解聘的依据。单次法律服务质效评价、年度工作考评等情况记入法律顾问履职档案。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对年度工作考评结果提出申辩。市人防办应当对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复核结果及时通知申辩人。

第二十二条 法律顾问聘期结束前1个月,市人防办综合科应当根据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提出是否续聘的建议,报请办党组批准。

批准续聘的,市人防办与法律顾问签订新的聘任合同。不予续聘的,根据相关规定重新选聘新的法律顾问。

第二十三条 市人防办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及经费保障,并按经费的不同用途在相应科目中列支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人防办按合同约定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法律顾问因履行职责产生的差旅费由市人防办负担。

法学专家担任兼职法律顾问的,服务费用按照“基础服务费+特定事项服务费”的原则支付,基础服务费一个聘任年度一次性支付6000元;特定事项服务费一次一支付,每次1000—2000元。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兼职法律顾问的,服务费用按照包干原则使用支付,费用标准为一个聘任年度一次性支付20000-50000万元,按政府采购成交价格执行;担任专职法律顾问的,服务费用按照包干原则使用支付,费用标准在财政部门允许的限额内由双方约定。

单位在职在编公务员担任专职、兼职法律顾问的,不向其支付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外聘法律顾问提供不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一般咨询事务服务,或者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建议书)存在重大瑕疵或错误导致没有有效价值的,市人防办不支付或者扣除相应服务费用。



章   执业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法律顾问聘任期满市人防办决定不再续聘的,已经委托或者指派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但可以在1个月内完成的,法律顾问应当继续完成;1个月内不能完成的,法律顾问应当配合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法律顾问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防办有权解除聘任: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四)一个聘任年度内受过所在单位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的;

(五)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任务,或者多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七)法律服务质效评价结果三次不合格,或者年度工作考评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

(八)违反保密义务,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九)从事有损市人防办形象活动的;

(十)利用履职便利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职的;

(十二)因调任、转任、辞职、退休、被开除、被辞退等原因或者不再具备任职条件,不能担任法律顾问或者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十三)聘期终止,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

(十四)其他不得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法律顾问被解聘的,解聘情况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通报所在单位或者律师协会。解聘后,剩余法律顾问费用不再发放。因重大过失或违规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法律顾问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法律顾问(如系律师包括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因受到处罚处分或者工作不力被提前解聘的,5年内不得再聘。

第三十条 法律顾问严重不负责任,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法律顾问存在违法违纪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等行为的,应当暂停其法律服务工作,提请办党组研究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市人防办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49号)、《山东省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防办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6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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