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34465606/fkb/2022-0000144  发布机构  临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2-08-15
 文  号  临防发〔2022〕28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服务规范》《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服务标准》《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服务规范》《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服务标准》《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2-08-15   作者: 点击数:  

临防发〔2022〕28号


各人防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机构,各县(开发区)人防工作机构,机关各科室、市人防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现将《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服务规范》《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服务标准》《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临防发〔2018〕29号文不再执行。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8月15日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服务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包含政府购买服务类、涉企中介服务类、企业自行委托类中介服务项目。

第二条 凡在临沂市从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时,均应遵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防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以向委托人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为己任,以保障人防政务服务事项实施依法依规,公正高效。

第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成为学习型企业,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和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督促其不断增长专业知识,提高专业履职能力。

第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之间、从业人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公平竞争,共同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建立优势互补、信息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和谐发展关系。

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真实、完整、清晰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执业资质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五)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中介机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佩戴标有其姓名、注册号、执业单位和照片等内容的胸牌(卡),注重仪表、礼貌待人,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九条 中介服务项目应当由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承接,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中介服务机构名义承接业务,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中介服务项目。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服务合同。

书面委托服务合同应当优先选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示范文本;法律规定可以不选用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隐瞒或者欺骗委托人的情况下,向委托人推荐使用与自己有直接利益关系其他机构的服务。

第十二条 委托服务费用应当由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费用。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或者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委托服务费;但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委托服务未完成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委托服务已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记录制度。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全程记录业务执行情况及发生的费用等,形成业务记录。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委托服务合同、业务记录、业务交接单据、原始凭证等委托服务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的信息及其提供的资料,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将其公开、泄露或者出售给他人。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纠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委托人与从业人员的纠纷。

第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自身执业行为,指导、督促从业人员认真遵守本规范。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对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承担责任,发现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进行制止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服务标准


一、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文件服务标准

1.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以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建筑工程设计各专业标准规范、人防工程设计各专业标准规范、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为依据。

2.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人防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的中介机构,应当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对设计文件和图纸中的错误或遗漏及时进行修改或补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

5.建议方案设计期限不超过15个自然日,初步设计期限不超过30个自然日,施工图设计期限不超过25个自然日。

二、人防工程防护(防化)检测服务标准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人民防空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检验)。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

2、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经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并可根据国家人防办委托,承担防护设备检测技术纠纷仲裁、防护设备质量抽查等任务。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

3、通过认定的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前应当向省级人防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并接受人防部门的监督指导。

4、防护设备检测工作不得分包,检测机构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不相关联。

5、检测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保密资质。

6、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能力,具备与所开展的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7、人防工程防护(防化)检测服务价格要参照《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收费信息价(试行)》。

8、检测机构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不得与防护(防化)设备生产企业串通,违规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不得故意为难防护(防化)设备生产企业,以不予通过为由吃拿卡要。

9、对检测不合格单项,书面告知防护(防化)设备生产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复检一次,并出具复检结论。

10、人防工程各防护(防化)检测单项的检测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不得变相降低标准。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监督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人防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规定: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人防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及是否在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接业务;

(二)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中介服务机构的场所、主要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是否制定质量管理体系等一系列配套制度;

(五)已完成的业务在程序、内容、质量、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开展随机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不定期开展定向检查;

(三)按照上级专项检查要求,开展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并建议其行业主管部门和资质颁发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执业)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核准范围承揽工程(执业)的。

3.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经督查不能及时有效进行整改的。

4.发生重大工程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且情节、性质严重的,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

5.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涉及商业贿赂等被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

6.被各级、各地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投标承揽人防工程的其他行为。

7.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8.存在严重不良市场竞争行为的。

9.恶意拖欠合同款或其他严重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

10.办理人防相关手续时,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数据等。

11.勘察、设计单位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12.审查机构弄虚作假,未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审查的。

13.在工程建设中有不良行为被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

14.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并建议其行业主管部门和资质颁发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1.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经事故调查后认定有责任的。

2.长期脱岗未能履行职责的。

3.被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实施的其它行为。

4.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个中介服务项目,随机抽查每年不多于2次,抽查个数不多于5个,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认真查阅资料,并进行质量核查;

(二)检查应形成书面报告,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人防办提交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三)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六、监督检查处理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被列入黑名单的违法违规行为,市人防办将对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公示在政府门户网站,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被执行人“一步失信、寸步难行”。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根据其行为引起后果的轻重和有关规范性规定,取消其一定期限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与人防工程建设活动的资格。

(三)建议其行业主管部门和资质颁发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四)被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取消、限制参与人防工程相关建设活动资格期间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认真整改的,可以申请缩短取消、限制参与人防工程相关建设活动资格的时间,市人防办经考核视情况研究后作出决定。

(五)被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取消、限制参与人防工程相关建设活动资格期满后,将其从黑名单中移出。

(六)从黑名单移出后,在政府门户网站等网上公示的信息予以撤销。

 

 

政策解读网址:http://rfb.linyi.gov.cn/info/1104/47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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