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85729837/fkb/2021-0000004  发布机构  临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0-11-1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对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440号提案(统筹人防工程和城市建设规划推进地下空间高效开发利用)的答复

对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440号提案(统筹人防工程和城市建设规划推进地下空间高效开发利用)的答复

2020-11-11   作者: 点击数:  

孟凡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统筹人防工程和城市建设规划推进地下空间高效开发利用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关心帮助,现将您在提案中指出的有关问题工作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根据《人民防空法》关于人民防空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规定,我办把人防工程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积极建设人防工程,成效显著。但是由于人防法律法规及配套规定需要进一步修订和细化,部分工作因政策规定不完善开展较为困难,但是我办深入调查研究,主动担当作为,着力推进有关工作。

一、 “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配套”问题解决的推进

按照国务院统一安排部署,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利用规划需要统筹编制为《临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目前我市正在编制中,已完成草稿尚未定稿。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作为防灾减灾规划的一个分项,需要依据《临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修订编制,为此我办已向市政府申请修编《临沂市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现已获市政府批准实施,正在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资金拟于2021年开展此项工作。规划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纳入《临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

二、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标准要求难以实现” 问题解决的推进

《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标准要求仅有原则性规定,因没有明确标准要求在实施过程中较难实现。但经各级人防部门积极呼吁提议,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和交通综合枢纽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规范标准。除单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外,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20%的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我办已依据《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防要求许可”相关工作,并拟于近期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移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三、“产权不明导致建成人防工程管理责任界限不清”问题解决的推进

《人民防空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予以明确规定。拟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此也没有予以明确规定。我办将积极向上级人防部门呼吁建议,尽早修订《人民防空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对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予以明确。同时对建成人防工程加大巡检频次,确保建成人防工程得以良好维护管理,有效服务保障民生。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8729507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附件【对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440号提案的答复.pdf
上一条: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下一条:市人防办新闻发言人名单及新闻发布工作机构联系电话
关闭窗口

临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邮编:276000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13号     电话:0539-8729507 

邮箱:lysrf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000014

鲁公网安备37130202372040号   鲁icp备 0502697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