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近日,市国动办执法人员对兰山区泉府公馆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兰山区泉府公馆项目少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3251.47㎡。少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3251.47㎡经查证未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对山东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处以警告、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按少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征收易地建设费。
案例分析:本案违法事实清楚:兰山区泉府公馆项目于2015年前后开工建设,我办执法人员现场督导检查时发现,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约18568.83㎡,实际在建(停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远远小于应建面积,经我办委托第三方专业测绘机构进行测量,测得泉府公馆项目在建(停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5317.36㎡,少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3251.47㎡。少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3251.47㎡经查证未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我办依法予以查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以少建防空地下室减少建设成本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我办将依法予以查处。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