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防法〔2022〕6号
机关各科室,市人防中心各科室:
现将《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检查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执法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临沂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检查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应急检查。
第四条 综合科负责建立维护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清单事项应当与上级管理系统(平台)记载的权力事项保持动态一致。
第五条 综合科负责行政执法检查指导、监督和重要事项法制审核。
第六条 综合科负责建立维护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入库人员由市人防办、市人防中心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组成。
综合科负责执法监督、法治审核的人员不直接参与执法检查。经办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外派脱岗人员可以暂时不参与执法检查。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直接参与日常检查,根据工作实际参与专项检查和应急检查。
第七条 日常检查由综合科每年3月31日前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包括行政执法检查事项、范围(比例、频次)、方式、时间等内容。
日常检查事项中已列入部门联合执法监管目录的,按牵头部门统筹安排执行。
日常检查事项中已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目录的,按“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有关规定执行,未列入的参照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实施细则另行公布。
第八条 综合科负责牵头建立和维护“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对象库,各有关科室负责提供具体信息。
第九条 结合工作实际,“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人员随机选派方式为:人防工程类检查事项执法检查人员由工程管理科执法人员一名、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另一名、市人防中心业务对口科室安排技术服务人员一名组成;指挥通信类检查事项执法检查人员由指通科执法人员一名、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另一名、市人防中心业务对口科室安排技术服务人员一名组成;其他检查事项执法检查人员由综合科报分管办领导确定。
第十条 专项检查和应急检查,由各有关科室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向办领导提请批准,由综合科统筹安排实施。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检查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示。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通过执法记录仪实施全过程记录,记录内容及时下载保存。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
第十四条 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事项可以直接检查;
(二)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三)不得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遵守被检查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行政执法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记录或者结案;
(二)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四)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办理;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紧急情况立即报综合科,由综合科通过电话等先行通知。
(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发出书面通知或者决定,进行跟踪检查并记录入卷。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引起不稳定因素或者造成社会负面舆情等执法风险的,应当及时应对、依法妥善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检查文书模板,由综合科参照行政处罚文书制定下发。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和《临沂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检查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28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网址:http://rfb.linyi.gov.cn/info/1104/473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