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国防动员系统行政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司〔2023〕26号)有关要求,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制定修订了《山东省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自2023年9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9日。2018年12月10日印发的《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防发〔2018〕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国防动员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2.山东省国防动员行政检查裁量基准.doc
政策解读:http://rfb.linyi.gov.cn/info/1104/571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