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34465606/fkb/2023-0000121  发布机构  临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3-11-24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山东省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9月30日起施行(媒体解读)

《山东省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9月30日起施行(媒体解读)

2023-11-24   作者: 点击数:  


为规范我省国防动员系统行政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动办”)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司〔2023〕26号)有关要求,制定修订了《山东省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基准》自2023年9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9日。

据悉,2023年8月21日,省国动办邀请省司法厅、住建厅、应急厅及济南、淄博、济宁、泰安4市政策法规专家,召开了全省国防动员系统权责清单评估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专家座谈会。论证了各市在适用旧文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各市情况予以调研,征求了参会单位的修改意见,明确了此次基准修订主要针对人民防空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并明确了4市的调研论证任务。省国动办在济南、淄博、济宁、泰安4市调研论证基础上,组织法律顾问专家团队进行论证评估,并征求了省司法厅、法学专家教授、部分管理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形成了征求意见稿。9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向各市国动办印发了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日前,收到青岛、日照、临沂、菏泽等市反馈意见建议共计12条,采纳7条建议。9月22日,省国动办第31次党组会议集体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基准》9月26日正式印发。

在2018年12月10日印发的《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防发〔2018〕10号)中对“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未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等13种违法行为设定处罚基准的基础上,《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司〔2023〕26号,将“法定依据”划分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变更为“裁量阶次”;《基准》将“裁量阶次”划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较重处罚、严重处罚、特别严重处罚”;《基准》在“处罚标准”中增加了“不予处罚”;《基准》对“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等行为进行了细化和量化,更加便于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认定。


同时,省国动办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综合查一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监管等规定要求,对全省国防动员系统5项行政检查的检查主体、依据、范围、内容、手段、检查比例、频次进行细化量化,形成了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严格、明确的限制。


政策文件:http://rfb.linyi.gov.cn/info/1103/57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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