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办印发了《临沂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3.1版)》。下文简称为《基准》,为更好地实施《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今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今年11月份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印发了《关于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研究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文件规定要求,今年11月,我办组织人员起草了《临沂市人民防空行政检查裁量基准拟稿》,12月份形成了《基准(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相关科室、单位意见。期间,综合科召集各相关科室,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研究论证,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基准(审议稿)》,并经办党组会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基准》共设置行政处罚事项32项,对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进行明确,其中,13项沿用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事项、18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设置,最后一项“对在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妨碍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设立。
三、施行时间
本《基准》于2023年12月25日起执行。
政策文件:http://rfb.linyi.gov.cn/info/1103/585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