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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人防车位国家所有,泰鑫玺园开发商据为己有
留言日期 2024-09-21
回复日期 2024-09-29
联系人姓名 李*
手机 186****4944
处理状态 处理完成
发言内容 本人于2023年7月购买了河东区金雀山东路与正阳路交汇处的泰鑫玺园的房子,开发商打着小区所有车位只售不租的幌子,强制业主购买小区车位,否则就不让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全在物业办公室附近放置着,给业主和过往车辆造成极大不便。产权车位归开发商所有,是卖是租完全看产权人意愿,这个我能理解,也能接受。但是小区人防车位,是归国家所有,开发商是没有权利处置人防车位的,不影响战时所需的前提下,业主是优先享有租赁权利的,这个民法典也有相关的规定,请贵主管部门主持公道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国防动员和人民防空工作的关心和关注。
根据您的诉求,市人防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质监服务科第一时间对河东区泰鑫玺园防空地下室范围内车位有关问题进行核查,该小区建有防空地下室,地下车库一部分为防空地下室,一部分为普通地下室。质监服务科要求该小区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防空地下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建设、管理和使用。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要求落实到位。
1.关于是否属于人防车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除部分房地产项目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外,大部分房地产项目地下都建有防空地下室。车位是否属于防空地下室范围内,您可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查询,也可拨打工程项目所在地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电话查询。
2.关于人防车位所有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权出售防空地下室;违规出售的,可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
3.关于人防车位使用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和有偿使用的原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谁所有、谁维护,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具体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维护费用;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人就维护管理责任和维护费用等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您如有其他问题或诉求,可再向我办反映。再次感谢您对国防动员和人民防空工作的关心。